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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真的还没做手机, “大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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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大疆”,也许许多读者都不会感到陌生。而许多读者可能不知道的是,近年来,公司名称中均包含“大疆”的两家公司之间围绕着“大疆”二字展开了较量。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结了一起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实业公司)等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之间因“大疆”商标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据北京审判信息网显示, 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公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商标为第11784570号“大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空中运载工具;水陆两用飞机;飞机;飞艇;飞船;水上飞机;航空器;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注册人为大疆创新科技公司。

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认为,在大疆实业公司成立之前,涉案商标在“航空器”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大疆实业公司在手机产品上对“大疆”的使用是商标性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侵害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疆实业公司将“大疆”作为其企业名称使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生产、销售、宣传行为中使用“大疆”字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大疆”字样的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向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1万余元。

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认为,大疆实业公司在其手机产品包括“INNI大疆X7全网通4G智能手机”“inniLT2大疆手机”等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大疆”标志的行为侵害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且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加以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大疆实业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大疆”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针对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起诉,大疆实业公司在一审中指出,2016年2月2日,大疆实业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9066208号“inni”商标,并于2017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导航仪器、可视电话、移动电话、手机”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6年3月22日,大疆实业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9378694号“大爱无疆”商标,并于2017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话机套、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正因如此,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疆实业公司)才有了可趁之机,出了一款叫“大疆inni”的手机企图混淆视听,获得利益。

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审计报告、销售证明材料、媒体宣传报道、获奖情况、文献检索清单、115号批复等证据能够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涉案商标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已经进行了长期的使用与广泛的宣传,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广的销售区域,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在本案中应当认定构成驰名商标。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在销售票据、购机协议、发票中均标注有“大疆X7”字样,且大疆实业公司在其宣传视频、微信公众号、网上销售页面的商品名称中标注有“InnI 大疆”字样,上述标志使用行为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大疆”是上述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涉案商标相同,已构成对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被诉侵权产品“手机”与涉案商标赖以驰名的“航空器”商品虽然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均系民用科技产品,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密切关联,大疆实业公司在“手机”商品上使用“大疆”标志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侵权产品时直接联想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涉案商标,进而破坏该商标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所生产的“航空器”商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对应关系,减弱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大疆实业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在“航空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仍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大疆”字样,意图利用该商标的市场声誉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因此,大疆实业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大疆”标志的行为,削弱了涉案商标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唯一对应联系,弱化了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侵犯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大疆实业公司关于本案无需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行为未侵害大疆创新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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