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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征求对《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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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规定征求意见。

《规定》指出,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行业管理归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用于境内使用的无人机,应在产品中设置电子围栏,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还应当具备应急处置功能。在无人机产品投放市场前,企业要将产品识别码等相关信息登记到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系统。以下是正文的详细内容:

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若干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 为 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活动 , 维护国家 安 全、公共安全 、飞行安全 ,促进民用无人机产 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行业管理。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 定义】 本规定所称民用无人机 ,是指动力驱动 , 同时具备高度和水平位 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不包括航空模
第五条 【产品分类】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 、轻型 、小型 、 中型、大型五种类型 。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 0.25千克 ,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最高不超过 50 米 、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40千米/每小时的无人机 。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 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 4 千克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7 千克 ,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100 千米/小 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 无人机 ,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 15 千 克或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25 千克的无人机 ,但不包括微型 、 轻型无人机 。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 重 量超过 25 千 克不超过 150千克 ,且空机重量超过 15 千克的无人机 。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150 千克的无人机。
第六条 【 一机一码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 民用无人机唯一产 品识别码相关标准和管 理规定 ,编制产品识别码 ,并写入无人机不可 擦除的 芯片存储区。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用于境内使用的微型 、轻型、小型无人机 ,应当具备在飞行过程中通过无线局域网 、蓝牙等方式自动广播产品识别码信息等功能 。
第七条 【 电子围栏】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用于境内使用的无人机 ,应当在无人机产品中设置电子围栏 ,使其具备飞行区域限制及警示功能,满足空域管理相关要求 。
第八条 【 应急处置 】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 ,应当具备应 急处置功能 ,能够在链路丢失 、 动力不足等情况下 ,向操控人员告警,并采取自动返航 、着陆等应急处置措施 ,减少对人员及建筑物的伤害 。
第九条 【 设备进网许可 】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能够接入境内公用电信 网的民用无人机 ,所采用的相关电信设备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十条 【 频率使用 】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用于境内使用的无人机 ,应 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及民用无人机频率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 。
第十一条 【 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用于境内使用 的无人机,相关系统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第十二条 【信息服务安全】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不得在其提供的信息技术产品中设置恶意程序 ,不得发布或者传输含有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发现其提供的信息技术产品存在安全缺陷 、漏洞等风险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三条 【 技术防护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标准做好产品抗干扰防护,防止民用无人机链路遭到非授权访问 。
第十四条 【产品检测】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微型 、轻型、小型无人机产品投放市场前 ,自行完成产品质量合格检测 ?不得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中型和大型无人机 ,应当纳入适航管理 。
第十五条 【风险警示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无人机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操作系统软件中提 示 守法运行要求 ,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别 、产品识别码等信息 。
第十六条 【信息登记】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无人机产品投放市场前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产品识别码等关键信息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军民航飞行管制部门 、公安机关建立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信息共享工作机 制。
第十七条 【企业自查及行业监督】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其产品存在质量 、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相关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改进,并向所在地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 、无线电管 理机构 、 电信管理部门报告。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的监督检 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第十八条 【 罚则 】 民用无人机 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 ,由 相关 部门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 。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 本规定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 。

来源: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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