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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公民,严肃的聊一聊无人机安全我们需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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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简介:欧阳伶星,香港城市大学传播与新媒体硕士,媒体人。

在1月15号的时候发布了一则无人机近距离拍摄飞行中民航客机的视频,并谴责这种拍摄行为极其严重地威胁了民航安全。

“当时画面的真实性还饱受争议,好几个航空人士的朋友圈都发了这则视频。”航空物语联合创始人余明说,“画面中光影和透视关系天衣无缝;拍摄地点与客机真实航路完全符合;最重要的是,如果是合成视频,作者需要找素材,而首都航空是一家规模比较小的公司,从概率说,它们的飞机几乎不大可能出现在素材库里面。”综合以上3点,他们敢于判断视频是真的。

第二天,浙江省公安厅通报了这一事件。拍摄者承认在杭州萧山机场8.5公里处将无人机升空至450米,拍下了这一画面,本意是想拍摄日落。

各大媒体随即报道了此事,在几周之后,四川绵阳机场附近又出现疑似“黑飞”的无人机,造成 3个航班备降周边城市,5个出港航班延误。

从制造商大疆创新的表态来看,其正在从技术层面做努力。2月13日起,在机场附近划定了更为严格的电子围栏,机场半径6KM的禁飞区域内不能起飞;10KM限飞区内飞行高度不得超过120M。之后,还将全面使用ADS-B接收机等载人飞机预警系统,收到的民航飞机信息后警示用户载人飞机的存在。并将无人机飞行信息实时接入管理系统,一机一码,监管部门可对误闯入相应区域的无人机进行查询、记录。

除了就空域分配与民航方面的既存矛盾,春节期间,无人机绑着烟花四处乱转,载着一只活鸡的“神奇”用法让人看的心惊胆颤。无人机对地面人员、车辆、建筑物的安全威胁也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对无人机的理性认知
中国航协通用航空协会交流合作部部长刘宽说:“从目前出现的一些案例,特别是杭州无人机航拍客机事件,问题在于使用者对安全飞行的意识和常识非常薄弱。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

产品越来越智能化,甚至可以做到到手即飞,但无人机能用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认知却非常模糊。“禁飞区也好、限飞区也罢,其本质并不是补全产品本身的缺陷,而是去防范那些漠视飞行安全、乱用无人机的人心。”行业媒体发文呼吁:广大飞手网友自律飞行,避免给更多遵纪守法的专业飞手在飞行中带来不便。

最近几年无人机数量呈几何式增长,从销售、培训到使用等多个环节,有相当规模的人以此为职业。以影视航拍为例,无人机航拍成为了一个新兴的创业方式,不需要昂贵的设备投入可以实现直升机的拍摄效果,被认为前景广阔。

近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为马尔代夫超过20个岛屿配备了无人机,帮助当地进行精准的地图测绘,了解海水侵蚀对岛屿环境造成的影响,预先设计防波堤的位置和紧急撤离路线。农业植保机的效率是人工打药的40倍,无人机还正在为交警的高速巡查提供帮助,在灾难中投递救援物资带来希望,灵活、高效、节省成本的特点,使其在安防、测绘、救援、物流、植保等诸多领域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无人机正在迅速走进我们的生活。旅行爱好者带着它拍下日月星辰、山湖河海,从中国春晚到美国超级碗,无人机作为表演者出现在很多演出现场。便携性和智能化,无人机未来也有很多想象空间。

如何合理、安全地使用无人机,充分发挥它的功能效用,而不是在天上乱飞,随着舆论的发酵,无人机的监管要纳入法治轨道,成为业界共识。

立法中目的和标准的吻合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条款。刘宽说:“文件发布,针对无人机的执法处罚依据将非常明确,但涉及无人机的国家规定有哪些,还是需要向行业内外广泛普及。”

他解释到,无人驾驶航空器理论上属于航空器的范畴,基于此,无人机首先应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规定。

民航局在2016年发布了《轻小型无人机运行适行规定》,其中7KG以下的无人机驾驶员无需拿证,而7KG以上则有许多严格的执照限制。对于7KG的这一限制,航空专业人士表示,它沿袭自航模时代。几年前,航模遥控器的控制范围还非常有限,但目前消费级无人机,在飞行距离、高度和续航时间都增长显著,使用重量作为划分标准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2016年8月,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发布了无人机管理条例PART107,文件全文长达600页,就无人机的飞行高度、时间以及操作者的资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其中120M限高的讨论最为激烈,与美国大面积低矮房屋不同,以上海为例,无人机爱好者认为120M的最高限制将导致无人机只能在建筑间穿行,撞楼的事故率还可能随之提高。若以提高安全度为目的,这一标准就不一定成立。因此,针对中国高密度的城市环境,如何合理限高还需要更为充分的调研和讨论。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茅少伟提醒到,“立法本身不是目的,为无人机立法,需要首先弄清楚法律规制的目的、对象和标准,合理分类。不妥当的立法不仅可能影响前沿产业的发展,在执行上带来的问题也会损伤法律本身的严肃性。”
监管保持公权力的克制
茅少伟在接受采访中提到,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的机关时,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允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

以萧山机场事件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公权力的克制,浙江省公安厅的首次通报内容,将其定性为“事件”而非“案件”,并不贸然下结论,比起不少地方任性地行使权力以及一些怒不可遏地喊打喊杀,这种清醒、严谨的态度值得肯定。

但在采访中,也有职业飞手提到,“最近一次在陆家嘴申请航拍,跑了三次,提前了一个月,各项程序非常复杂,拒绝率也很高。”严格意义上,航线审批需要空军审批,但飞手发现申请无门,一些管制区域,通常是向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备,否则面临被击落的风险。

为了给双方行找到合法性,公权力部门和飞手都对尽快实现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有需求。在面对新问题时,公权力机关理应保持审慎和专业的精神,抑制刚需、一刀切的规定,势必导致更多的违规。对于公法而言,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大原则之下,目标公开,立法过程其实也是寻找伤害最小的解决办法的过程。

相关方权益的平衡

当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为私人,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比照和推演。用无人机拍照侵犯隐私、在低空飞行带来噪音污染,甚至是工具恶用造成损害,这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并非无法可依,当然在解释和应用上可能需要进一步发展。无人机所有者具有正常使用自己手中工具的积极自由,“法无禁止即可为”,但也需要考虑到是否侵犯到其他人不被打扰的消极自由。就私法而言,其关键在于使用者的行为自由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平衡。

面对多个相关方,平等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状态,一方面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另一方面是不同主体间的平等。可以参照地面交通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的关系,利之所在,损之所归。出于对相关方的保护和工具本身特点的考量,学者建议引入无人机的“交强险”,当意外发生,地面人员、环境的权益在受损害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国际知名市场调研公司IDC预测,到2019年全球无人机年销量将达民用到393万架,其中消费级300万台。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帮助下,无人机正在往空中机器人的方向发展,未来可能面对更多法律和伦理问题。一方面技术的问题需要用技术的手段来解决,然而更重要的是,监管的尺度将烛照这个领域的未来。

来源:环球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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