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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多旋翼无人机专利被判无效 展会报道为“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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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成立的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疆),是全球知名的无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在过去的十年时间里,大疆在民用无人机领域一路高歌猛进,其凭借技术创新优势已占据全球消费级无人机70%的市场份额。

大疆在全球申请的专利数量超过1600件,而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已有400余件。然而,最近大疆的一件多旋翼无人机的专利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为无效。

2018年4月,大疆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第354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案专利为大疆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201220686731.2、名称为“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小编通过专利检索信息发现,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12.13日,大疆获得该专利授权也有几年时间了。但是深圳市道通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道通)于2017年6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道通无效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5-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且道通还提供了专利权利要求书、新闻报道及论坛资讯等多种证据。

这些证据使得大疆在无效宣告及行政裁定阶段显得非常被动。

来自新闻报道的“威胁”

此次裁定所依靠的证据中,新闻报道及论坛资讯非常让人瞩目。

道通公司提交了多篇关于2012年8月28日举行的第九届上海国际模型展的图文报道作为证据,这其中就有好几篇已经发布了的亮相模展的多旋翼无人机模型图文,而这些图文报道的发布时间皆早于大疆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最为要紧的是,这些关于多旋翼无人机模型的图文资讯直观地体现了与大疆涉案专利的相似,由此引发的公开时间节点问题及相关(论坛)网站是否具有公信力成为大疆辩护的主要争论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模型中国论坛”、“5iMX论坛”可被不特定公众访问查看,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网站公信力不足,亦没有证据显示网站存在虚假信息,故证据19-3、19-4所示的产品信息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可以作为现有技术。

从权利要求无创造性到专利全部无效

作为对道通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涉案专利无创造性的回应,大疆主张被诉决定遗漏了三个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9没有公开“飞行器”、“收容于外壳内的电路模块”和“所述主体部包括壳体和与壳体一体成型的机臂”三个技术特征。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证据19-3第39页记载有“这次上海模展多轴机架飞控比较多”,可知该份证据所公开的多旋翼模型具有飞控,即具有飞行功能,故证据19-3中所公开的模型为一种飞行器。

其次,证据19-3的上外壳由向上凸起的壳体和机臂构成,壳体和机臂之间表面光滑无缝隙,可见证据19-3公开了“所述主体部包括壳体和与壳体一体成型的机臂”。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基础,避免将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而仅在说明书中予以描述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中,导致不恰当的限缩权利要求的范围。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所述一体成型指上机臂壳体121与上壳体111,以及下机臂122与下壳体112分布采用注塑等合适方式一体制造成型”仅属于“所述主体包括壳体和与壳体一体成型的机臂”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并未排除包括证据19-3所公开的实施方式在内的其他方式。故大疆主张通过该段内容解释“所述主体包括壳体和与壳体一体成型的机臂”会不恰当地限缩权利要求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被诉决定已经将“收容于外壳内的电路模块”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予以认定。被诉决定并未遗漏大疆所主张的三项区别技术特征,大疆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同样院不予支持。

针对大疆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多项证据进行了技术比对。比对结果表明,大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于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大疆201220686731.2号专利宣告无效的决定正确,同时驳回了大疆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疆与道通的“恩怨情仇”

作为大疆主要的竞争对手,道通确实非常低调,甚至低调到消费市场的民众对这家公司没有丝毫认知。但其实不然,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7.3亿,大股东为李红京。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数据显示,道通在中国申请专利数量超过700件,其中获得授权的专利接近400件,凭借后发优势,道通悄无声息地成为大疆全球市场有力的竞争者。

无独有偶,道通虽是后起之秀,但其产品及定位跟大疆高度重合,这样的情况不可避免地给双方带来了不愉快的竞争。

早在2018年8月,道通美国子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无人机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这一事件当时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国内科技公司互相攻击、内斗,成为一个风向标。而这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疆多旋翼无人机专利的无效宣告,虽说是道通与大疆正常商业竞争的结果,但也可以看出两家市场竞争走向白热化的趋势。

这一次,道通在专利诉讼上从大疆手里得了一分,大疆会对此何以回应,我们暂时还不得而知。

作者 | Maurice(本文2147字,阅读约需4分钟)

来源: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8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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