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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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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见附件1)。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2年8月16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注明:《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6月16日-2022年8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2年6月16日

民用消费级无人机这次也从国家强制标准层面,增加了不少内容:

4.1 电子围栏
a) 应在检测到无人机与特定地理范围可能或正在发生冲突时,向无人机操作员提供通知、警告或
自动执行飞行预案,飞行预案可以是阻止起飞、限制飞行高度、悬停、降落、返航等一种或多
种;
b) 应具备解除和恢复自动响应机制的功能;
c) 应在系统日志中记录电子围栏的冲突检测和响应事件、自动响应机制的解除和恢复事件以及地
理范围数据更新事件。

4.2 远程识别
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通过网络主动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无
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通过蓝牙、无线局域网等方式自动广播识别信息。

4.3 应急处置
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数据链丢失、电量不足等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自主返航、自主降落、空中盘旋、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遇到导航失效情况时,应通过操控软件或产品手册中说明的其他方式向无人机操作员提供通知或警告。

4. 4产品激活
无人机应具备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接口校验实名登记状态的能力,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无法实现飞行功能。

4.5 飞行安全性
无人机的飞行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多旋翼无人机在接收到刹停指令或无控制命令输入时,应具有刹停指令响应能力;
b) 固定翼无人机应具备最小许用飞行速度、最大飞行速度限制与告警能力;
c) 轻型无人和小型无人机应当具备设置限制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点高度的功能;当飞行真高或者
离起飞点高度超过 120m 时,需要支持向无人机操作员提示安全告警的功能。

4.6 机械强度
无人机械强度的安全应满足主要承力结构和关键部件(如桨叶、负载连接头等)在施加1.3
倍最大起飞重量的载荷时不应受到损伤。

4.7 机体结构
4.71 锐边
无人机体及部件结构不应有对用户正常使用或维护保养造成伤害的锐边。
4.72 桨叶
在人口聚集区域飞行的微型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桨叶设计应减小对人员的划伤,桨叶端部形状应满
足图1和表1的要求。


4.8 整机跌落
无人机从到10m高度整机跌落,不能有爆炸或起火现象。

4.9 动力能源系统

4.91 锂离子电池动力能源
无人机锂离子电池动力能源的安全应当满足:
a) 无人机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应满足 GB 31241-2014 的要求;
b) 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锂离子电池组在表 2 规定的跌落环境下,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c) 小型无人机锂离子电池在温度 70℃±3℃、湿度为 90%-95%的高温高湿储存环境下,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d) 小型无人机锂离子电池在温度 35℃±2℃、湿度大于 85%、盐雾溶液为 5%氯化钠溶液的盐雾环境下,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92 燃料电池动力能源
无人机燃料电池动力能源应当满足:
a) 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应能与地面控制系统进行正常通信;
b) 应能实时监测氢气瓶气压,在气压不足时进行报警。

4.10 可控性
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控制与导航精度安全应当满足:
a) 多旋翼无人机和直升机悬停时,水平保持误差≤2m(RMS),高度保持误差≤2m(RMS);自动返航后,降落点位置精度≤5m(RMS);
b) 固定翼无人机巡航中,航迹保持误差≤5m(RMS),高度保持误差≤5m(RMS);
c) 无人机的水平定位精度≤10m(RMS),无人机的真高或离起飞点高度精度≤15m(RMS)。

4.1 感知和避让
在人口聚集区域飞行的除用于集群表演以外的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包括障碍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动悬停、避让或降落等措施。

4.12 数据链保护
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进行防护,防止链路非授权访问。

4.13 电磁兼容性
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应能在其使用运行的电磁环境下保证系统安全工作,且不对公共电磁信号
产生干扰,电磁兼容性要求见表 3。

4.14 抗风性

轻型旋翼类无人机和小型旋翼类无人机应具备在持续风、阵风、风切变等不大于一定等级下保证飞行安全的能力,在飞行控制系统参与情况下,轻型旋翼类无人机和小型旋翼类无人机在起降阶段应能抵抗 3 级风力,在飞行阶段应能抵抗 4 级风力,具体适用范围和风力等级参照 GB/T 38930 的规定。

4.15 灯光
4.15.1 航向灯光
除用于集群表演以外的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应安装航向灯光,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航向灯光应在夜间 120m 可见;
b) 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无人机灯光的用途和灯语释义;
c) 航向灯光不应影响到其他用途灯光的辨识性;
d) 航向灯如果是独立的则可采用任何颜色常亮灯;航向灯如果和其他用途灯光共用同一光源时,
航向灯应采用红色或白色与其他用途灯光交替闪烁,其他用途灯光不限定颜色,但不能与航向
灯采用相同颜色。
4.15.2 飞控状态指示灯
除用于集群表演以外的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应安装飞控状态指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飞控状态指示灯应在夜间 120m 可见;
b) 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无人机灯光的用途和灯语释义;
c) 飞控状态指示灯不应影响到其他用途灯光的辨识性。

4.16 标识

4.16.1 唯一产品识别码
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无人机外包装和无人机体不可分隔的部位表面,应清楚标识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
b) 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标识应清晰、牢固、耐久且易于识别;
c) 无人机应支持在地面控制单元软件程序或独立操控软件中显示其唯一产品识别编码,且应同产
品外包装、无人机体表面所标识的编码保持一致;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联网报送、
广播报送要求请见附录 A 远程识别;
d) 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满足 GB/T 4130-202 第 5 章识别码结构的要求。

4.16.2 风险警示标识
在无人机外包装的明显位置应标识守法运行要求和防范风险提示。
4.16.3 分类标识符号
在无人机体应明确标注无人机类别(微型、轻型和小型), 无人机分类标识符号应当清晰、牢固、
耐久、易于识别且符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不可分割的机体部件之上,具体见图2。

4.17 说明书

应提供电子或纸质使用说明书,应在以下方面作出警示要求:
a) 操作程序;
b) 安全使用规则;
c) 故障处理说明;
d) 使用环境适应性要求(如雷暴、台风等安全警示);
e) 描述安全性的警示语或图标。

 

来源: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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