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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邑县关于禁止在铁路沿线放飞无人机的通知

飞行安全 SBDJI 125浏览 0评论  赞 0

广大市民朋友们:

9月16日,我县发生一起无人机失控掉落日兰高铁护栏内事件,影响高铁运行客车2列,影响行车74分钟。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因涉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杜绝在铁路沿线放飞无人机等违法违规事项再次发生,维护铁路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等需要升放无人机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各镇(街)、单位、企业、协会及无人机拥有者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主动联系所在村居、社区、单位办理登记备案,填写《平邑县无人机排查登记表》,并根据附件填写要求签字、盖章后上报。对未进行实名登记、公安机关备案、未经许可任意放飞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邑县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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