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了一起非法放飞无人机案,这是芜湖市办理的首件非法放飞无人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案件。
经查,10月22日晚,当事人在银湖路芜湖科技馆门口放飞无人机,当无人机在轨道交通港一路站至天柱山路站区间轨道梁附近飞行时,因失去控制坠落。当事人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放飞无人机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贯彻“说理式执法”的要求,坚持普法执法相结合、处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接受并依法缴纳罚款,事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感到非常后悔,承诺今后一定不在单轨高架范围内放飞无人机。
据介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禁止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醒广大市民,在轨道高架附近放飞无人机可能会危害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轨道列车在高速行驶中,发现前方有侵入物可能碰撞列车,会被迫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在紧急制动时制动力非常大,产生的冲击力容易将旅客甩出座位,造成人身伤害。同时,列车紧急停车会损伤设备,如发生撞击也可能会造成车体损害,并且会造成列车临时停车,影响区间内其他列车的正常运行,造成晚点,影响乘客正常出行。(记者 汤荣汛)
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