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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对全市“低慢小”飞行物进行临时管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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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低慢小”飞行物进行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低慢小”飞行物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低慢小”飞行物进行临时管控通告如下:
一、2022年11月7日0时至11月13日24时期间,禁止“低慢小”飞行物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空域飞行。
二、确有必要执行直播、新闻宣传、勤务活动等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向所在镇街(园区)公安机关报备,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三、请拥有“低慢小”飞行物的单位、组织及个人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通告要求,杜绝违规飞行。对于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主体还应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指的“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飞行高度在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飞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其中,无人机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是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特此通告。
东莞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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